短视频屡遭侵权 播出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
【解说】在短视频应用火热的当下,一条爆款短视频不仅能带来千万甚至上亿级的流量,也会给创作者带来一定收益。然而在爆款短视频背后,原创视频被盗播盗用的侵权现象也随之增
【解说】在短视频应用火热的当下,一条爆款短视频不仅能带来千万甚至上亿级的流量,也会给创作者带来一定收益。然而在爆款短视频背后,原创视频被盗播盗用的侵权现象也随之增多。短视频屡被侵权,平台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视频创作者要如何维权?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对此做出解读。
【解说】法官表示,如果短视频内容已经侵权,其制作者作为责任主体较少存在争议。但是,对于网络主播在其播放的视频中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与短视频播放平台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则需要根据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及其与主播的关系来确定。
【同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张晓霞
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还有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提示大家要注意区分的是,播放平台与主播是否构成合作分工,还是播放平台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单纯提供平台两种情形。如果有证据表明两者是有分工合作,或者说通过一些现有的现象,能够表明平台知道这个主播涉及到侵权,那应该是(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共同侵权。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从客观来讲,平台仅仅是提供了平台,它可能从客观来讲很难知晓主播存在侵权行为,这时候平台是有“避风港”的保护,需要被侵权人向平台发送有效通知来提示,(法院)再进行一个判断。
【解说】相较于侵权主播,播放平台往往会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及拥有更充分的赔偿能力。法官提示,创作者在发现被侵权后,应当及时向平台发出有效通知,这不仅关乎侵权责任认定,也关系到赔偿定损。
【同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 冯刚
著作权人往往会向这个平台发出一个权利警告通知,发出警告通知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平台就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话,被认定侵权,那么对于接到权利警告通知后扩大的损失,这个平台要承担责任,而且它是跟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权利人要注意保存关于权利警告通知向播出平台发出,且播出平台收到了权利警告通知的证据。
【解说】此外,在实践中,也存在有侵权短视频打出以“非盈利目的”注释,标榜自己的侵权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来逃避责任。对此,法官表示,所谓有“公益目的”和“非盈利目的”,实际上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同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 冯刚
无论使用他人作品有没有盈利的目的,只要是落入著作权权利保护范围,且没有落入合理使用的范围的话,那么都是属于著作权人控制范围,那么都是应该征得许可的。
【同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张晓霞
不能误以为网络空间免责,也不能随意以“非营利目的使用他人作品”抗辩构成不侵权。当然现实的案件可能要复杂得多,而且从目前案件数量上看,我院受理案件并不能说是呈现井喷式上升,涉及短视频的平台、主播以及制作者应该防微杜渐,应该谨慎。
记者 单璐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