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去除短视频水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杨代媛 法治周末记者 仇 飞 因认为上海互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互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视频去水印大师”App(下称涉案App)中提供的去除快手平台短视频水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杨代媛
法治周末记者 仇 飞
因认为上海互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互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视频去水印大师”App(下称涉案App)中提供的去除快手平台短视频水印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快手公司将互盾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经审理,一审判决互盾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这也是全国首例去除短视频水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快手公司认为,快手短视频的水印,可以让视频观看者知晓视频来源于快手公司从而增加其市场竞争力。其二,互盾公司认为,涉案App的去视频水印功能并不针对快手视频,涉案App的开发者,不是去水印行为的实施者,其开发和运营涉案App的行为本身不侵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水印包括快手图文标识及作者快手号水印,作者快手号水印系短视频制作者主体身份的展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署名。对于快手公司而言,以此方式为用户署名,系表明涉案视频的权利人身份,可在一定程度上留存原创短视频用户并吸引潜在用户。快手公司作为快手App的经营者,有权决定涉案水印的标注方式和位置,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其他经营者不应擅自改变此种标注。故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标注涉案水印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可就其他经营者破坏涉案水印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
而涉案App去除涉案水印,既割裂了快手视频与其生成平台快手App之间的关系,也割裂了快手视频与其作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了快手公司为其用户提供具有署名意义的水印自动生成服务。从此角度看,涉案App必然妨碍快手App的正常运行。
此外,结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App去除视频水印服务存在正当使用的场景而具有实质性非侵权功能,涉案App系以较低的成本不当寄生于快手公司等其他经营者为之投入较高成本的视频平台,涉案App作为去除视频水印软件较大程度上降低了短视频侵权成本而鼓励了短视频搬运等侵权行为,现有证据未证明涉案App作为工具类软件具有其他提升消费者福利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互盾公司开发运营涉案App中的去除视频水印功能,既侵害了快手公司作为经营者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行为。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张小强认为,该案的判决确立了竞争法在处理自媒体版权问题上的话语权,提高了司法在治理短视频侵权问题上的效率。
“自媒体版权侵权治理的司法手段一直以来以私法性质的著作权法为主,一般由权利人发起诉讼,权利人势单力薄,由于诉讼成本相对于权利人个体较高,缺乏动力和能力维权。”张小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去水印工具实际上还涉嫌给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提供了工具,但由于其不是直接侵权,权利人很难直接针对侵权工具提供者主张侵权,而平台不是著作权人,又很难代表权利人起诉。法院从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判决,让受到影响的短视频平台可以涉入,在维护平台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短视频版权,这有助于我国短视频行业版权侵权问题的解决。
“当然,要完全解决这一问题,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主体都应参与进来。”张小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