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短视频著作权案一审判决 原告获最高限赔偿
全国首例短视频著作权案一审判决;原告获最高限赔偿 原告刘先生发表在“新片场”的个人独立创作完成的一段视频的截图。 涉案视频截图。 短视频被用于广告 摄影师起诉一条公司索
全国首例短视频著作权案一审判决;原告获最高限赔偿
原告刘先生发表在“新片场”的个人独立创作完成的一段视频的截图。
涉案视频截图。
短视频被用于广告
摄影师起诉一条公司索赔百万
原告刘先生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他起诉称,2018年1月,他个人独立创作完成一段与自驾和崇礼滑雪相关的视频,并于2018年1月28日以“摄影师刘先生”的名义将该视频发表在国内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他本人对该视频依法享有著作权。
一审判赔50万元
法院判案综合考虑四要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拍摄者使用专业摄像设备拍摄,并将多个拍摄素材剪辑组合而成。视频记载了驾驶某品牌新款汽车前往崇礼滑雪的系列画面,其中有对该款汽车整体外观、内部仪表盘、变速箱、后备厢感应启动等进行展示的特写画面,还有利用无人机拍摄驾驶该车行进的画面及崇礼雪景和滑雪画面等。视频的拍摄和剪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
根据刘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系涉案视频的作者,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一条公司使用涉案视频获得了刘先生的授权,刘先生要求一条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在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方面,法院认为,双方虽就此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均不足以证明刘先生的实际损失或一条公司的违法所得,所以法院综合考虑了四个要素:
首先,涉案视频是刘先生使用专业设备拍摄并剪辑而成,视频将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和崇礼滑雪的相关画面结合,通过特写等镜头较好地展示了汽车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
其次,根据一条公司的相关宣传,其为专门的广告宣传媒体,视频广告受众广泛、传播迅速、收益巨大,一条公司将涉案视频作为该品牌新款汽车的广告,通过微信和微博进行传播,直接获取商业利益;
第三,一条公司理应持有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但其拒不提交,依照其认可的2018年广告刊例报价,非定制视频的微博传播报价为每条10万元,微信传播报价为每条10万元至15万元,广告收费金额较高;
最后一点,一条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分别在微博和微信发布涉案视频,至刘先生公证取证时,阅读量累计40万以上,且一条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未及时删除涉案视频,致使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2018年9月,侵权影响范围大、主观恶意明显。
综合以上因素,海淀法院认为本案应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故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为50万元。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原告表示不上诉,被告表示需考虑是否上诉。
-案例
据法院系统统计,该案系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根据《著作权法》有关最高限额50万元赔偿的规定,该案也是迄今为止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记者王巍)
说法
获最高赔偿,是强化了市场定价规则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在司法实践中,50万元被认定为著作权保护的最高额赔偿。
昨日,北京海淀法院主审“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权”案件的法官表示,短视频是近年来互联网传播的一个热点,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已经形成一个新的产业,产业的发展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影响。
本案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画面高清、制作精良,且与此前出现的短视频侵权纠纷不同,涉案视频中融入了广告和宣传内容,一条公司作为专业的广告宣传媒体,直接将涉案视频作为广告投放,使之产生了较高的市场价值。
因此法院在判赔时充分考虑了涉案视频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一条公司的广告报价、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和不及时停止侵权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淡化了作品长度因素,强化了市场定价规则,最终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
判决生效后将有判例效应
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分析称,短视频是近些年比较普及的新生事物,短视频的提法是业界的一种说法,指的是时间比较短的视频。在知识产权法的领域,这种作品一般被归为类电作品(类似电影)。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类电作品,就要看短视频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如果独创性不够,就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海淀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一旦生效后,将会对整个行业产生一定的判例效应。近几年,在司法领域提倡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其中,提高赔偿数额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重要的一种方式,海淀法院的判决在这方面应该会起到相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