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类影视剪辑短视频将被治理 版权应“先授权后使用”

外教一对一哪家好 2021-11-04 10:42150未知admin

对于影视作品版权秩序的维护逐渐被引起重视。 起初,15家行业协会、5家长视频平台、53家影视公司4月9日发出《联合声明》,表示对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


对于影视作品版权秩序的维护逐渐被引起重视。

起初,15家行业协会、5家长视频平台、53家影视公司4月9日发出《联合声明》,表示对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将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随后,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在上述单位的基础上,又增加2家行业协会、1家影视公司、524位艺人,再度发布联合《倡议书》。

《倡议书》比《联合声明》更具体,针对短视频平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权利人等主体提出5条倡议。倡导短视频平台清理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类影视作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主要打击的短视频类型。《倡议书》还提出,愿意以开放的心态和短视频平台以及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共同探讨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授权方案。

监管回应

《倡议书》发布后,监管部门也作出了回应。

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发布会上,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问题比较严重,广大权利人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关注,国家版权局也高度重视。

“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国家版权局多年来一直特别重视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积极维护影视作品版权秩序。”于慈珂称。

4月28日,国家电影局也明确指出: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国家电影局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安排部署,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广大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扬对记者指出,相关权利人在此时发出维权倡议,有几个原因:一是侵权短视频背后的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了;二是短视频越来越受欢迎,相应的侵权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三是短视频领域经济利益巨大。

早在2018年,国家版权局就将网络短视频版权专项整治纳入“剑网”专项重点任务,严厉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着力强化对短视频平台企业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版权监管。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天泽娱乐法创始人郑小强律师此前对记者表示,现实中存在的短视频侵权现象有:未经许可擅自将影视作品中的精彩片段进行任意剪辑、拼接,形成新的作品,或将较长的影视剧简单地切割成诸多短视频,集合成专辑向公众传播,或将他人已经制作完成并发布的短视频直接下载或上传至自己的账号并进行传播等。除了以上常见的类型外,有的还会将自己喜欢的明星出演的不同影视剧的片段以剪辑的方式重新组合拼接在一起,组合成满足粉丝或大众期望的新CP,从而形成一个新的短剧。这种短视频也面临着较大的侵权问题。

记者了解到,除了出于兴趣爱好剪辑这些影视作品以外,部分短视频生产者、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对长视频内容进行搬运、剪辑成一条条短视频,这些短视频吸引了大量流量后再以接广告的模式来进行商业化。

作为版权方,对于发生了侵权行为的短视频,想维权存在诸多难点。郑小强告诉记者,第一,发现难,因为网络传播时间快,传播范围广,权利人很难一直在各个传播平台上查找。第二,发现了以后如何界定侵权比较难,一是对于获授权使用和侵权并存时,如何有效识别难,二是有时存在是否超授权范围使用界定也很难,三是有时存在是否合理使用认定难,还有法院或执法部门自由裁量尺度不一等。第三,维权取证难,由于传播迅速、范围广,且很多平台本身就是山寨或无资质的非正常合法经营的,如何找到并确定侵权主体以及固定侵权证据等有很大难度。第四,追责难、执行难,维权成本高,而侵权成本低,因为判赔额度低,还有一些违法平台逃避责任导致无法执行等;第五,追究平台主体责任也时常有难度。

应尽注意义务

影视剪辑类短视频的侵权行为的边界如何确定?目前一种声音代表了短视频平台的立场,认为对于版权保护不能卡得太死,如果卡得太死不利于短视频的发展,也不利于这些长视频作品更大范围的传播。另外,在社交媒体上,一些习惯了短视频追剧的用户并不支持这次的维权行动,认为长视频平台的部分剧集质量不够精良,注水严重,而利用短视频追剧反而节省了时间。

李扬认为,著作权是一种排他权,只要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即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控制的行为,其行为就构成侵权。

目前,围绕影视剪辑类短视频是否侵权的问题,理论和实务界主要争议点集中在该行为构不构成合理使用。

关于合理使用,根据即将于6月1日生效的新《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能够适用于剪辑短视频行为的,只有适当引用。适当引用最基本的要求是引用适当。是否适当,应当结合引用他人作品的数量、引用部分的品质、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和潜在的市场、是否侵害著作人格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李扬指出,一般影视类博主将一个长视频剪辑成一个个短视频,利用的基本上是长视频中最精彩、最能吸引用户进行观看的部分,这部分对于长视频作品权利人而言,恰恰是最重要、最有经济价值的部分。作为长视频网站,在购买剧集版权后,一集一集播放,主要通过广告方式来回收成本并获利。但如果将这些作品切割成几分钟的短视频在短视频平台上传播,会实质性替代这些长视频的呈现和传播,权利人的广告等利益明显会受损。

另外,对于二次创作是否侵权的界定,李扬对记者指出,《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演绎权,该权利控制的就是未经许可利用原作品进行再次创作的权利。二次创作本身就是演绎。虽然有人指出某些长视频作品创作质量不高,存在故意注水的情况,但这种情况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短视频平台和影视类短视频博主就可以侵权,部分短视频博主将一些经典长视频作品或者热播剧中的经典片段利用短视频的方式展现或者再演绎,虽然可能也有独创性,但不意味着演绎行为本身不侵权。

一些热播剧或者在映的电影,短视频博主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对这些作品进行切条上传,李扬指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原作品作者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对平台来说,事先监控审查上传到平台的所有内容,可能性不大,因为量非常多,让平台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不太具有技术和成本上的可行性。

“但是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平台也不能不尽任何注意义务。除了权利人合法有效通知侵权而平台置之不理会被认为存在过错之外,如果对博主上传到平台的这些短视频,进行了分类或者推荐等主动行为,也会被认为其存在帮助博主进行侵权的过错。即使短视频平台没有从事分类或者推荐等行为,如出现在其平台上的侵权短视频像一面红旗在高高飘扬,平台却做鸵鸟视而不见,而且在旁边大肆做广告获利,平台对博主的侵权行为也存在过错,说明平台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行为也会构成帮助侵权。”李扬说道。

先授权后使用

上述倡议指出,倡导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升版权意识,即日起遵循“先授权后使用”,清理自身账号内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即日起未经授权不随意发布影视作品内容拍摄过程中与演员相关的拍摄花絮、现场物料、路透视频等。

“长视频和短视频其实是互相补充的关系。长视频中的片花、花絮,或者是精彩的片段,通过短视频的广泛传播,可以吸引更多的观众来观看长视频,这本身是一个互补。但是不能随意剪辑,应该授权合作,使用版权内容要付费,这是公平公正的。”王鹏举说道。

王鹏举对记者表示,对于知识产权要进一步尊重和保护,作为协会来说,当然鼓励和支持会员单位维权。他认为,倡议书中虽然表明权利人希望和短视频平台合作,但不意味着可以容忍侵权短视频的继续存在,以往涉及侵权的短视频现在必须下架,得清理。

“剪辑了哪部剧,去跟剧集的版权方签约,进行付费。征得版权方同意后,可以再上架。不能说过去的我们不揪了,你就永远还在那儿挂着,永远侵权。”王鹏举说道。

王鹏举认为,短视频平台现在的情况有些类似当时长视频网站刚兴起的时候,侵权现象较为严重。“2008年我们举办了论坛,让制作方和平台方坐下来,版权方呼吁剧集要正版播出,不能永远吃免费的午餐。”

王鹏举表示,后来这种版权不正规的视频网站就都销声匿迹了。再往后,这些视频网站在推行版权正版化的过程中发起了版权竞争,将版权价格炒得奇高,最夸张时剧集价格被炒作到了上千万元一集。这些直接导致了演员片酬上涨,使整个行业受到影响。如今行业也在进行调整,限片酬等举措接连推出,使得内容更靠近本质。

“我认为短视频平台也应该借鉴过去视频网站的做法,尽快走向正版化,这样才能走得更远。”王鹏举建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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